Monday, April 21, 2014

SIN CHEW PROPERTY Q AND A : 賣方毀約訂金拿得回?



賣方毀約訂金拿得回?         
產業問診 21/4/14

文/鄭碧娥

陳小姐來信敘述在二手市場購買房屋的經歷:我不久前和一公寓單位的業主,簽了臨時買賣合約(Agreement to Purchase),並支付了相等於3%屋價的訂金(Earnest Deposit)給產業經紀。臨時合約列明,如果雙方在21天內沒有進行簽約,棄權方須賠償另一方3%,而經紀公司會歸還50%的訂金,另外50%當作賠償金。
我們也有列明,如果買方拿不到90%房屋貸款,這臨時買賣合約當作取消,並歸還3%訂金給買方,賣方也同意並簽了約。
已簽署貸款文件
在簽署臨時合約後的一個星期,我們成功申請到房屋貸款,並和銀行簽了貸款文件(Loan Offer Letter),然後律師聯絡經紀及賣方以準備合約。經紀通知我方律師與賣方律師聯繫,賣方律師通知我方律師,說賣方(屋主)給的文件尚未齊全,拖拉了很久。
我方律師猜測賣方可能會違約,於是我們一直催促經紀,經紀安慰我們,說賣方可能是忙不過來。不久前,經紀巧遇賣方的丈夫,他才告知經紀他不願意賣了。我們把消息告知我方律師,於是我方律師聯絡賣方的丈夫(沒有賣方的聯絡號碼),要求把賠償金減少。
過後我方律師欲跟對方聯繫時,他卻不聽電話。我方律師於是建議我對公寓進行私人凍結令(Caveat),以防屋主把公寓賣給其他人,我們拿他們沒辦法,也同意這個建議。過了不久,賣方律師通知我方律師,他們不再代表賣方了,於是我方律師把律師信直接寄給賣方(Agreement to Purchase裡的地址)。
事情拖拉直今已經一個月了,還是沒有進展,儘管我方律師有和該公寓的管理層確認,屋主並沒有把公寓賣給其他人。
1.
我們給了訂金,難道拿不回嗎?拿賣方沒辦法?
2.
我們和銀行簽了貸款文件,如果毀約,須要賠償數千令吉,豈不是得不償失?
3.
律師說須賣方同意,經紀公司才能歸還50%訂金。
4.
律師還說事情發展下去,可能要入稟法庭,到時候我們可能會得不償失,拿回的錢不夠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?真的嗎?那不是對我們很不公平?
5.
如果在這期間我們有看中其他的單位,我們應該可以將貸款文件轉去購買另一個單位。問題是,萬一這間公寓的屋主,突然又說要賣給我們,我們可否拒絕?
*       *       *
答: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說,除非是貸款者簽署了接受銀行批准貸款的信件,須要支付一點費用,假如是已簽署貸款合約,才須要支付數千令吉的律師費與印花稅。
在產業買賣市場,假如買方不買了,他所支付的訂金將被沒收,如果是賣方不賣了,他須退回買方已付的3%訂金,另加3%的賠償金,這3%賠償金,其中一半由買方領取,另外,50%則交給經紀,雙方須要支付代表他們的律師應有的律師費。
以陳小姐面對的購屋問題,產業經紀應該可以協助她找到賣主,除非是將問題帶上法庭有一定的勝算才宜進行;否則,盡量避免帶上法庭,因為上庭要花比較大筆的費用,即使勝了是否足以支付訴訟費、律師費用,這些都要有一個底稿。
另外,若對這個單位的購興已經沒了,還是得將問題解決才物色其他的房產單位,避免間中出現枝節問題

SIN CHEW FINANCIAL PLANNING Q AND A : 想成家‧擔心入不敷出



想成家‧擔心入不敷

2014-04-20 19:22

黃先生今年28歲,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市場執行員,基薪4千令吉左右,開始在這家公司上班工作至今已經一年。公司提供他一部汽車使用,汽油、汽車維修、過路費等皆由公司提供和承擔,凈薪收入在3550令吉之間。
他說,之前那份工作是市場營業員,薪金加上傭金平均在3千令吉之間,目前定期存款和銀行儲蓄大約有5萬令吉。
他補充,一旦開始償還房貸供期,每月收入勉強還能應付,可是盈餘就不多,若有額外支出,可能就不夠了。
註:前年購買的房屋靠近之前的工作地點,現在這份工作坐落在與新屋不同的城市,因此,雖然拿了新屋鎖匙,也不可能自住,照樣需要在外租房。

以下是他每月開銷的數據:RM
房租:300
伙食:600
電話、上網費:100
保險費:200
學費貸款分期:250
其他:250
房貸供期:1,500(2014年5月開始供)

請問:
1.如何進行財務規劃,避免入不敷出的問題發生?

2.打算明年結婚,雖然可以省下其中一人的房租開銷,不過,組織家庭之後開銷將相應增加,擔心沒有把握應付,現在應該如何開始籌備?未婚妻的月入凈值大約2千令吉。

答:黃先生目前這份工作的收入與福利算是相當不錯,只是一旦開始分期支付房屋貸款,手上現金就縮緊許多,這是可以預料到的實際情況。
由於房屋所在地點不是坐落在靠近工作的城市,因此,黃先生除了償還房屋貸款供期,尚需在外租房,這有點類似兩頭不到岸的局面。
話雖然這樣說,還是可以從中找出折衷方案。首先可以將新屋出租,儘管租金不足以概括分期付款, 至少不至於全數來自本身收入去供還;另一個辦法則是將新屋脫售,然後在新工作的城市購買一間新的房屋或公寓,這樣可以節省在外租房的開銷,以及避免房東收 回房屋,需另外找屋租的麻煩。
3年內售產業
將被徵收30%盈利稅
不過,假如黃先生選擇在購買房屋的3年內脫售,同時,計算出有賺取盈利,將被徵收30%的產業盈利稅,當然,黃先生可以動用他享有一生人一次免產業盈利稅的優惠。
黃先生在信中提及擔心結婚後,可能無法應付開銷增加的負擔,針對這點,如果在另一個城市購買一間價格比目前較低的單位,以屋換屋,然後節省一些投資成本,進而儲存一些資金,也是可行的辦法。
說得比較遠一些,當兩人結婚組織家庭,其實也可省下一些日常開銷,例如房屋租金、日用品、水、電費等支出,因此,不需對開銷的增加過於擔心。
黃先生來信沒有提及之前購買的新屋價格,目前已取得多大漲幅等資料,假設價格漲幅介於30%之間,算是相當不錯。舉個例子,前年購買時在30萬令吉左右,如今已上漲至38萬至40萬令吉之間。
若是以39萬令吉賣出,扣除購買時支付的律師費、印花稅、房貸保險費,領了新屋鎖匙花用的裝修費,還有購屋時支付的15%首付款利息收入,這幾個較大的項目加起來大約4萬令吉。
這樣算來表示凈賺5萬令吉,乘以30%的產業盈利稅率,需要繳交15千令吉的稅款。(舉例僅供參考)
增加儲蓄
在現階段,黃先生與未婚妻,如果情況允許,儘量增加儲蓄,當儲蓄增加了,日後想要進行任何規劃,例如孩子的教育規劃、兩人的退休規劃,都比較有條件落實。
由於黃先生來信沒有提及未婚妻的財務資料,好比她的開銷數據,我們假設她每月將三分之一的收入儲蓄起來;另外,再加黃先生凈收入的十分之一,兩人儲蓄加起來大約有1千令吉,也可以是很不錯的成果。
本期主答:永佳財務規劃公司首席理財規劃師陳建業碩士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財富問診‧文:鄭碧娥

SIN CHEW PROPERTY Q AND A : 禁團購買屋利多於弊



禁團購買屋利多於弊



蘇先生說,政府不久前宣佈,限制以團購的方式購買房屋,對許多產業投資者並沒有好處,其實我們認為,團購的力量也有助於推動產業市場的交易,對大家並沒有壞處,我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,表達我們對這項措施的不認同?
*       *       *
 

答: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說,雖然集資購買讓買方有條件與發展商洽談,要求給予一些折扣,並取得最大幅度的優惠價,可是,產業與其他商品不一樣。
為何這樣說?陳建業認為,在團購的情況下,產業銷售快,價格被迅速推高,特別是發展商在推出第二或第三期計劃,很自然將價格進一步調高,如此翻轉輪炒,屋價很快被推高,這樣會造成更多人買不起房屋,將貧富的差距進一步拉大。
陳建業表示,假如政府較早幾年徵收更大幅度的產業盈利稅,團購的吸引力也會相應縮小,許多團購者並非買來自住,而是以投資或投機者多,自住者一般不傾向採用團購方式買房。
他說,一些國家實施購買產業後的首兩年內脫售,被徵收最高50%的產業盈利稅,此舉比限制團購抑制產業炒家的措施更有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