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February 27, 2012

SIN CHEW FINANCIAL PLANNING Q AND A :我的億萬富翁夢……

我的億萬富翁夢……
 2012-02-27 14:28
A女士,現年40歲,已婚,育有2個女兒,一切開銷由丈夫負責,她的夢想是成為一名億萬富翁。
她本身開設美容中心,已經十多年,月入不定,不過,至少有2萬令吉。公積金儲蓄只是1萬令吉、保險現金10萬令吉、股票價值10萬令吉,以及信託基金10萬令吉,銀行定期存款有80萬令吉。
目前,在全馬各地擁有6間店屋和公寓,全部已出租。她說,在30歲已夢想能成為一名億萬富翁,不過,好像不容易達到目標,請問:有甚麼方法?今年已40歲了,會不會太遲?
答:對許多40歲的人來說,能有現金1萬或10萬令吉已經很不錯,如果是100萬令吉,可說是錦上添花,試想想,如果能有現金100萬令吉,相信這個人的資產至少在千萬令吉之間。
在馬來西亞,擁有千萬令吉資產的人士或家庭並不多,有了這筆資產,可以說衣食住行已不成問題,如果能以千萬令吉的資產,追求億萬令吉,從理論上來說也沒有不妥,人往高處看,希望財富可以更上一層樓,讓生活更精彩,是許多人的夢想。
投資具增值潛能產業
從來信提供的表面數據,A女士若提取部份資金投資,讓資產的價值倍增,例如投資產業,如果能在35年內翻倍上漲,其實是可行的,問題是:一定要鎖定好地點的產業、有增值潛能的產業類型,因為投資未必穩賺,而且要有一定期限才能回本,這是不變的原理。
不過,我們想反問一個問題:追求億萬富翁意義有多大?
許多擁有億萬身家的人,在物質上他們是富足的,坦白說,他們不需要艱苦奮鬥,只要不揮霍,應付一、兩代人的生活基本沒有問題;可是,富裕的家庭,對新生代成長的歷程未必是好事,有些時候,精神生活可能出現空虛狀態,這一點也不出奇。
錢賺錢,只要是正當途徑,一般都是受到鼓勵的,不過,欲快速、從正當途徑賺取大筆財富的可能性不大,能快速賺取大筆財富,多數是風險較大的嘗試,如果能承受起投資/投機萬一失敗的打擊,試試也無妨。
另外,A女士的來信並沒有提及租金、丈夫收入的數據,也沒有提及產業的貸款分期是否已繳清,抑或是以現金購買,完全沒有產業貸款負擔。
定期複利不容忽視
不論產業租金、丈夫收入,家庭的開銷多少(信中沒有提供這些資料),A女士本身的收入也相當可觀,以凈賺形容並沒有錯。
以股票、信託基金平均5%回酬率計算,每年可以賺取一筆數目,定期存款數目龐大、雖然定期存款利率不高,不過,每年也有一筆可觀的數目,加上複利的效應,假以時日,數目也可以相當龐大,不可忽略其作用。
我們假設A女士的產業已沒有分期付款負擔,產業租金在1萬至2萬令吉之間,這是每月的現金流,可以很好發揮作用。
來信的數據告訴我們,A女士家庭的財富至少在千萬令吉之間,目標放眼擁有億萬身家,可能需要一些時間,如果將目標調低至在8千萬、5千萬令吉,其實已經很不錯,足以讓許多人羨慕了。
在國內外的企業界,一些已經是億萬身家的富豪,他們反而選擇回返田園,過世外桃園的生活,對他們來說,錢財的意義已經不重要,重要的是生活的意義,回到田園洗滌身心的疲累,享受與世無爭的日子,他們坦言,那才是享受人生、體驗生活。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財富問診室)

Wednesday, February 15, 2012

SIN CHEW FINANCIAL PLANNING Q AND A : 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?

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?

黃先生來信詢問有關立遺囑的問題。
請問:“在立遺囑時,是否一定要找律師處理?個人是否可以把遺囑寫在紙上,自己簽名後再找兩個見證人簽名?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法律效用?能否敘述立遺囑的重要,還有立了遺囑後是否能更改?”
在提到遺產規劃,最主要的工具就是立遺囑。
現代社會人的知識水平雖然已經是普遍提高,可是大多數人仍然以為,有朝一日當他們逝世不在人間時,他們所擁有的財產自動轉移到其配偶以及孩子的名下,這種想法是錯誤的,遺產在轉移到他們關愛人的名下前,都必須經過法律程序。
我們經常聽到一些怨言,遺產轉移前的繁文縟節、各種特定的法律程序,以致延遲遺產的轉移。也有一種情況是,對自己應得的遺產分配不敢多問,以致遺產應得者生活面對嚴緊狀況,更有一些因為遺產執行者資格的問題,最後弄到家庭出現分裂。
試想想,當我們不在人世時,遺愛至親的人應該怎麼辦?當然,最有效而且受法律承認,以確保遺產能順利轉移到他們手上的方法就是預先立下遺囑。
遺囑的訂立不只簡單、快捷、價錢也不昂貴,立下遺囑後,我們不必擔心萬一不幸逝世,遺產必須根據遺產法令分配出現紛爭的問題。
在大馬,許多有資格立遺囑的人士卻仍未訂立遺囑,主要是他們不瞭解預立遺囑的重要性,人們存在 的錯誤觀念,主要是誤以為所有關係到法令條文的文件,必須由律師處理才有效。其實不然,在1976年第166條文法律專業法令第38條,遺囑不在此法律專 業法令的管轄,這意即非律師專業者,也可以為公眾人士提供訂立遺囑服務。
不過,最好還是由專業立遺囑、學有專長者負責立遺囑,以確保有意立遺囑者的意願在正規方式下訂立,這可減少遺囑日後受到挑戰、造成關愛的人承受困擾的問題。
為何我們要立遺囑,理由很簡單,遺囑乃由立下遺囑的人規定行式的宣言,聲明在他過世後,進行財產分配與處理的意願。
基本上,遺囑在遺囑人過世之前是可以解除,並由新訂立的遺囑所取代。
為何要訂立“遺囑”?
在此我們大略討論立下遺囑的好處,並將之歸類如下:(一)有了遺囑,我們提供自己對遺產的分配 與處理,假如沒有遺囑,法律將依據程序來分配與處理遺產,往往會事與願違。在法律程序下,未婚的配偶、私生子女、年邁的親戚,以及生活上需要我們支援的人 士,將不獲分配我們的遺產。
(二)我們可以行使本身的權力,委任我們屬意的人管理我們的遺產,執行我們的意願,以保護我們關愛人士的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可以避免發生有關遺產管理權力的家庭紛爭。
(三)在配偶先我們而去、或者我們身為父母雙亡的情況下,我們可以預先為年幼的子女委任監護人,以防我們不在人世時,年幼的子女尚有人監管,負責他們的起居,健康以及教育。
(四)有了遺囑,我們不須擔保人以獲取遺囑認證(Probate)。若無遺囑,需要兩名擔保人提供管理遺產的財產擔保。這些財產擔保的數額至少必須等於未扣除開銷前遺產的總額。因此,無遺囑將導致遺產管理的延遲,有遺囑則可減少拖延的問題。
(五)申請遺囑認證的費用,一般比申請遺產管理書(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較少。
當然,立下遺囑的理由不止是上面幾項,其他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幾點:(一)在符合1949年信托人法令下,申延信托人對於投資的權力。
(二)在遺囑需要信托的情況下委任信托人。
(三)解除以前的遺囑以及/或附加遺囑。
(四)列出遺囑人為何不供應予在1971年繼承法令下,可能成為擁有要求權力特定人士的種種理由。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財富問診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