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方毀約訂金拿得回?
產業問診 21/4/14文/鄭碧娥
陳小姐來信敘述在二手市場購買房屋的經歷:我不久前和一公寓單位的業主,簽了臨時買賣合約(Agreement to Purchase),並支付了相等於3%屋價的訂金(Earnest Deposit)給產業經紀。臨時合約列明,如果雙方在21天內沒有進行簽約,棄權方須賠償另一方3%,而經紀公司會歸還50%的訂金,另外50%當作賠償金。
我們也有列明,如果買方拿不到90%房屋貸款,這臨時買賣合約當作取消,並歸還3%訂金給買方,賣方也同意並簽了約。
已簽署貸款文件
在簽署臨時合約後的一個星期,我們成功申請到房屋貸款,並和銀行簽了貸款文件(Loan Offer Letter),然後律師聯絡經紀及賣方以準備合約。經紀通知我方律師與賣方律師聯繫,賣方律師通知我方律師,說賣方(屋主)給的文件尚未齊全,拖拉了很久。
我方律師猜測賣方可能會違約,於是我們一直催促經紀,經紀安慰我們,說賣方可能是忙不過來。不久前,經紀巧遇賣方的丈夫,他才告知經紀他不願意賣了。我們把消息告知我方律師,於是我方律師聯絡賣方的丈夫(沒有賣方的聯絡號碼),要求把賠償金減少。
過後我方律師欲跟對方聯繫時,他卻不聽電話。我方律師於是建議我對公寓進行私人凍結令(Caveat),以防屋主把公寓賣給其他人,我們拿他們沒辦法,也同意這個建議。過了不久,賣方律師通知我方律師,他們不再代表賣方了,於是我方律師把律師信直接寄給賣方(Agreement to Purchase裡的地址)。
事情拖拉直今已經一個月了,還是沒有進展,儘管我方律師有和該公寓的管理層確認,屋主並沒有把公寓賣給其他人。
1.我們給了訂金,難道拿不回嗎?拿賣方沒辦法?
2.我們和銀行簽了貸款文件,如果毀約,須要賠償數千令吉,豈不是得不償失?
3.律師說須賣方同意,經紀公司才能歸還50%訂金。
4.律師還說事情發展下去,可能要入稟法庭,到時候我們可能會得不償失,拿回的錢不夠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?真的嗎?那不是對我們很不公平?
5.如果在這期間我們有看中其他的單位,我們應該可以將貸款文件轉去購買另一個單位。問題是,萬一這間公寓的屋主,突然又說要賣給我們,我們可否拒絕?
* * *
答: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說,除非是貸款者簽署了接受銀行批准貸款的信件,須要支付一點費用,假如是已簽署貸款合約,才須要支付數千令吉的律師費與印花稅。
在產業買賣市場,假如買方不買了,他所支付的訂金將被沒收,如果是賣方不賣了,他須退回買方已付的3%訂金,另加3%的賠償金,這3%賠償金,其中一半由買方領取,另外,50%則交給經紀,雙方須要支付代表他們的律師應有的律師費。
以陳小姐面對的購屋問題,產業經紀應該可以協助她找到賣主,除非是將問題帶上法庭有一定的勝算才宜進行;否則,盡量避免帶上法庭,因為上庭要花比較大筆的費用,即使勝了是否足以支付訴訟費、律師費用,這些都要有一個底稿。
另外,若對這個單位的購興已經沒了,還是得將問題解決才物色其他的房產單位,避免間中出現枝節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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