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頭承諾租約‧不受法律約束
· 投資致富
2011-06-26 19:29
東馬的王先生說,他承租一間球場來經營,租約期滿後,有通知老闆續約,不過,老闆基於大家是朋友的關係沒續約,只是口頭承諾讓他繼續經營;後來,老闆的姐夫出現,並表明他要拿回來經營。(這名姐夫也是老闆之一,但之前簽約時不知道還有另一個老闆。)
他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:
1)老闆的口頭承諾,法律會受到承認嗎?他只限定我三個月就必須搬走(之前簽約的時候,租約寫說我不能提前解約,否則訂金泡湯,同時,賺虧自負),不然就採取法律行動。
2)我應該怎麼做?可否行使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?
答:
租約一旦期滿,如果沒有繼續簽約,是以每月為續約基礎,任何一方如果不準備繼續保留業主與租戶的關係,可以給對方一個月通知,以終止彼此的關係。
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說,嚴格來說,口頭通知不受法律約束,如果要以口頭為准,必須要有人作證。
另外,之前的租約是否包含更新租約的條文,這一點也很關鍵,有些租約附有2+1的續約空間,就是說,當租約期滿時,業主在不起租或起租的情況下,給予原有租戶續約1年的便利。
王先生可以找出之前的租約,細讀查看裡邊是否有這樣的條文,由於口頭協議在法律上不能做為依據,因此,王先生的老闆給予王先生3個月的時間,算是讓王先生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他的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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